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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来源:网络 |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2023-10-09 | 1671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条为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慈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慈善组织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基本信息中属于慈善组织登记事项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公开,慈善组织可以免予公开。

  慈善组织可以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五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基本信息还包括:

  (一)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二)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第六条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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