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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为规范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协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财政部、民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会费是协会一项重要的经费来源,是维持协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的法定义务,也是协会成员主人翁责任感的体现,各会员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履行义务。

二、收取会费的原则是取之有度、用之得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会费标准应切实遵循“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依据工作成本”的原则确定,同一社团对同类会员收取会费应统一标准,结合会员类别不同分别收取会费。根据本会实际情况,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会费标准如下:

(一) 个人会员:

1、会长: 150000 元/届

2、副会长: 50000 元/届

3、理事: 5000 元/届

4、会员: 300 元/届

(二) 单位会员:

1、副会长单位: 50000 元/届(附带会员20个以上)

2、常务理事单位: 20000 元/届(附带会员15个以上)

3、理事单位: 5000 元/届(附带会员10个以上)

本项费用为一届(3年)会费,不包括本会组织会议、活动或各项赛事时需要另行承担的费用,如:资料费、住宿费、餐饮费、参展费、参赛费等。

三、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的应尽义务,会费收取实行一届(3年)一次性交清。本会向会员发出会费交纳通知,各会员应按标准、主动及时交纳、不得拖欠。一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四、会费缴纳时间与方式:

1、会员按一届缴纳会费。新会员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届会费;由秘书处统一出具《福建省社会团体会员费统一收据》。

2、会费缴纳方式为支票、现金或汇入本协会账户。

户 名: 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
账 号

13510701040016988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泉州丰泽支行


五、非会员参加协会业务活动,按相关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

六、会费开支范围:

1、必要的办公支出;

2、组织举办协会大型会议、行业调研、各类培训、经验推广、信息沟通及考察交流等活动的开支;

3、编印刊物、发放宣传资料等的成本费;

4、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七、会费的管理与使用:

1、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加强审计,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2、会费收支统一由协会财务收管,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福建省财政厅印制的《福建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配备专职财务人员、票据专管员,单独设立帐册,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的监督。

3、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有益于会员的公益活动。

4、会费的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平调、挪用。

5、会费的开支范围严格按照《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协会开展工作,如宣传教育、技术、业务培训、文化活动、资料印刷、办公场所租赁、召开会议、误工补贴、交通工具、旅差开支、奖励表彰以及常设办事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6、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或法定代表人)审定。

7、协会常设机构日常工作支出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专人审批,大项支出如房产、设备购置或捐助项目等超出会费开支规定范围的,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8、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等监督。

9、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10、对于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

八、会费的监督:

1、会费的收支使用要接受同级监事会和会员的监督,按章程规定每年向理事会,每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情况。

2、组织财务审计期间,年检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检查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换届财务审计应于换届大会召开前进行,审计内容为该届理事会任期内的财务情况;变更法定代表人、秘书长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更换者任职期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单位变更名称的财务审计应对该单位当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3、协会财务审计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应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严格审计程序,并按照民间组织财务审计报告格式文本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4、协会组织财务审计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报告。

九、本会会费收取标准于2021年12月25日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执行。


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确保协会的正常运转和良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工作职责

(一) 正确、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 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制定协会经济决策,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


(四) 建立和完善协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对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

(五) 防止财产物资流失,确保财产物资完整和安全;

(六) 定期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报表,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三条 财务管理一般原则

(一) 各分支机构所募集的资金实行协会财务部统一管理、单独设帐、分类核算的办法进行管理;

(二) 设置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等主要帐册及各必要辅助性帐簿(包括捐赠实物帐);

(三) 各种帐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或汇总表等登记入帐,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帐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更正方法进行处理;

(四) 年度帐目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核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财务收入管理

(一) 协会的各项财务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

(二) 凡收到捐助、义举所得现金或者支票,由票据专管员开具专用票据给捐助、义举单位或个人,并及时将支票、现金缴银行入帐;

(三) 由出纳建立捐赠实物收支帐册,应设品种、数量及金额栏目。收到捐赠实物后开具实物收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并根据实物收据验收后填写入库单并凭入库单入帐,一联交会计;捐赠实物出库,必须填制出库单,由收具单位盖章后销帐,一联交会计;每半年盘存一次实物,核对帐实是否相符,如发现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列出清单,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作帐务处理;

(四) 协会可通过书面协议向各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不含会费);

(五) 协会的各项收入,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

第五条 财务支出管理

(一) 协会的受赠资金母本由定向与不定向捐款组成,使用不定向捐款应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定向捐款由协会按捐赠人意愿实施。专项捐赠资金可按6-10%计提作为项目管理费。

(二) 审批权限:
1.本会业务活动费开支(包括有偿服务成本支出)不低于本年度总支出的三分之二;人员经费和业务管理费应限于三分之一以内。对日常费用开支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或法定代表人)审批。各分支机构项目经费和日常开支在核定额度内由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
2.根据慈善组织管理规定,本会慈善活动年度支出不低于本年度总支出的70%。凡使用慈善资金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秘书长审批;1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或法定代表人)审批;30万元以上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通过;用于慈善设施建设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30万元以上由理事会立项通过后方可使用。

(三) 零星开支具体报销规定:

1.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须经秘书长签字同意方可报销;如有特殊情况由秘书长签字给予一定补贴;出差需乘坐飞机者,须经会长(或法定代表人)批准;

2.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80元;住宿标准每天每人不得超出380元;

3.协会召开各种会议及组织活动预先编制预算,经秘书长审批,原则上按预算执行;

4.经批准报销的发票应具备:单位名称、日期、品名(开支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一致),收款经手人签章,经办人及领导签字;

5.报销程序:由报销人员将发票等合法凭证用报销粘贴单贴好,填好各要素,因特殊原因需购买的非办公用品支出等需在备注上注明原因。由报销人员签名,证明人(经办人)签名,经出纳人员核对,报领导审批签字,出纳予以报支。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印章管理制度


印章是一个机关、组织职权的权威象征,是一个单位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印章的刻制、使用应严格按程序办理。为加强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印章的管理,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利益,确保印章的正确使用,严格要求本会所有人员共同遵守。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及其下属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第四条 印章的刻制
一、本会印章的刻制均须报经会长批准,由秘书长开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二、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未经本会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印章。擅自刻制印章的一经发现,必须追究其责任,由此造成的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和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印章的启用
一、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并向福建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备案。
二、印章启用应报会长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第三章 印章使用和文件规范


第六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闽×协字”和“闽×协秘字”。“闽×协字”适用于以协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协会印章。“闽×协秘字”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各部(室)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文号需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七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会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八条 以“闽×协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签发,以“闽×协秘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秘书长审批签发。
第九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十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十一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秘书长或协会领导阅批。
第十二条 每年协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第十四条 本会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第十五条 本会公章和秘书处公章由秘书长保管,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人私章分别有会计和出纳保管。
第十六条 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第十七条 严禁工作人员私自将本会印章带出本会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写《印鉴使用签批单》,征得秘书长同意,并经会长批准,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办理。如确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写借据,经会长批准,方可带离本会。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八条 严禁在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空白纸张上用印,如特别情况需要者,需经负责人批准,并将“用印说明”留存备案。
第十九条 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秘书长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第二十条 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印章管理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由重新确定的印章管理人员办理接收印章的手续,不得私自转交他人。
第二十一条 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印章如不慎遗失,保管人员应及时向秘书处印章负责人报告,查实后上报并备案,并对遗失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处理。若印章损坏,保管人员应向负责人报告,申请更换。
第二十二条 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因印章磨损或其他原因损坏印章,需要重新刻制的,要按照以上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第五章 有下列情况,相关印章须停用
一、本会名称变动。
二、印章使用损坏。
三、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四、印章停用时须经会长人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秘书处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第六章 印章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使用范围如下:
一、凡属以本会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本会公章。
二、凡属业务范围内(除会费收取、接受捐助等以外)的加盖秘书处章。
三、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
第七章 使用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业务、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用印都须先经秘书处审核、会长领导批准,填写《印鉴使用签批单》后方可用印,同时需将用印文件的复印件交印章保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印章使用必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等,印章管理人有权拒印。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空白协议、证明及介绍信上用印。因工作特殊确需用印时,须经会长签字同意方可;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会长汇报用印空白文件的使用情况,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作废,已使用的协议类文件须报秘书处备案。


第八章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印人员可不予用印
一、未经有关负责人批准或批准权限不当时。
二、用印内容有误或文理不通、打印字迹不清、书写潦草、有错别字时。
三、需上呈下发的报告、通知、表格等用印件,经办人未准备存档备份件时。
四、经办人不允许监印人审核用印内容时。
第九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以上规定者,本会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给本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本会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印章保管员应将《印章使用签批单》保存好,每底底交秘书处汇总存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印章管理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和修订。

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福建文化的发展,加强对本会分支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分支机构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和《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为便于开展会员活动,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专业领域内会员的数量与专业特点成立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是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名称前冠以“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以批复成立文件中的名称为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任何场合更改使用其分支机构名称。外文译名须与中文名称相一致。

第三条分支机构须严格遵照《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章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发展会员,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围绕本会的工作重点,结合自身实际,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分支机构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分支机构不得设立下属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向各分支机构派出监事成员。

第五条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凡涉及可能产生重大法律风险的事项,不得擅自处理,须报本会批准或授权后方可处理。以分支机构名义组织活动、重大事项的决定和发文,须报本会批准或备案。

第六条为加强工作的规范化,本会秘书处按相关规定对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年度工作报告等情况进行评估、审议并提出意见。分支机构的成立与撤销,须由秘书处报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分支机构经费和活动情况在本会接受年度检查时一同报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七条本会分支机构要爱党爱国,遵纪守法。坚持文化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高举旗帜,围绕中心、服务人民、改革创新,团结和带领广大有志于文化事业的专家、学者、文化活动家、企业家以及相关团体,为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努力

第八条本会分支机构实行准入制度。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协会发展或业务工作的需要,且与本会其他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不重复;

2、拥有一批在本专业领域内的学术骨干和基本队伍的志愿者;

3、能够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和专业交流等活动;

4、申请单位是经国内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机构,负责人无刑事犯罪记录且有固定的住所和与其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5、业务范围符合本会章程规定。

第九条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向本会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名称、设立背景和理由、组织机构、业务范围、目标任务和工作规划等内容;

2、主要人员简历和情况介绍;

3、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签字盖章的分支机构管理承诺书;

第十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履行的程序:

1、由发起人向本会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

2、秘书处根据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3、公布《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关于成立****分支机构的通知》。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不予核准成立:

1、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不相符合的;

2、与已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近的;

3、无明确学科、专业或业务工作定位的;

4、冠以人名、行政区划名称或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5、拟再下设分支机构的;

6、外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不一致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分支机构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和住所的,须经分支机构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报本会秘书处审议后,由本会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每年度不得变更超过1次。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和住所,应向本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分支机构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3、负责人变更需提交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

4、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十四条本会建立、完善分支机构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不能遵章守则、尽职履责、违规违纪的,或确因客观原因需要整合的,实行“退出制度”。主要包括撤销、合并等。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会秘书处评审并报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可撤销该分支机构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1、本会(常务)理事会或分支机构研究认为该分支机构已完成设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应当停办的;

2、本会根据工作或客观情况变化,对分支机构进行调整合并,需要撤销相应分支机构的;

3、因其他客观情况,需要撤销的。

第十六条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秘书处评议,报经(常务)理事会核准后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活动、限期整改及撤销的处罚。

1、一年内无故未参加本会召集的活动或会议2次以上的;

2、自取得批复文件之日起一年以上未开展活动或逾期未缴纳团体会员费的;

3、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或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4、超出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5、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与社会经济实体签署经营性协议,接受社会经济实体挂靠的;

6、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展对外地区活动的;

7、违规使用分支机构名称或违规发展会员收取会费的;

8、拒不执行本会交办事项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0、侵占、私分、挪用机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1、重大事项未按规定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查实,上报信息存在虚报、瞒报等不实情况的;

12、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章程和本办法情形的.

第十七条拟撤销的分支机构,由本会和分支机构共同进行清算,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分支机构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分支机构撤销后的财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拟撤销的分支机构应交回批复成立文件和印章等,并由本会办理相关注(撤)销手续。

第十九条各分支机构(分会或专委会)成员由分会长(主任)、副会长(副主任)及会员等组成,实行协商邀请制。一般设分会长(主任)一名,副会长(副主任)1-4名(具体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而定),其他成员若干。分支机构可适当聘请顾问、名誉主任等,聘请时需对受聘人的资历水平作综合考量。

第二十条各分支机构自成立之日起,每年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工作例会,会议纪要须报本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有关规定的分支机构和不称职的领导成员,按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撤换或罢免。

第二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发展会员应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入会,会员退会自由,会费收取标准应将具体方案报本会批准后方可开展,中途不得私自违规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会费收支应有详细记录,公开透明,坚持量入为出,合理高效使用,不得在会员或领导成员中摊派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凡涉及全省性活动,必须向本会提交申请报告及活动方案,并经本会批准并在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各分支机构每年12月20日前须向本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年度活动情况、会员发展情况、财务收支情况、政治理论学习情况、学术成果等,同时提交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各分支机构有权利和义务直接向本会推荐符合本会章程的会员或理事等优秀人士。通过建立完善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分支机构繁荣学术、培养发现志愿者人才、为弘扬和传播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做贡献。

第二十六条各分支机构在入会、评奖、出国交流、发表学术成果、参加本会重大活动和会议等方面享受优先条件。

第二十七条未经本会同意,各分支机构不得注册开通网站或官方博客,不得编辑印发内部业务通讯。

第二十各分支机构未经批准不得举办评奖类活动,不得出现买卖奖项等行为。与地方政府或部门合作开展活动的,须通过正常程序办理,进展及落实情况需报本会备案。

第二十不得擅自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署合作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不良后果由签署人承担。

第三十条本办法即日起实施,修改权、解释权归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所有。

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自荐,理事成员推荐,产生的代表名单由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明确会员代表数量及会员代表单位。参照本会会员数量,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150个)。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会员代表大会是大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条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出席的会员代表必须达到2/3以上,其决议(除制定和修改章程2/3外须经全体会员代表1/2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监事会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

第七条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同时抄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本团体和社会的沟通联系,做好本团体新闻舆论工作,加强本团体的信息公开,树立本团体的良好社会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指机构任命或指定有关人员,就本团体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规范性安排。


第二条新闻发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坚持新闻发布工作服从服务于本团体的工作大局;

(三)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四)坚持实事求是,新闻发布的内容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第三条机构设立一名新闻发言人,由理事会任命。新闻发言人应当讲党性、讲政治、有担当,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机构理事会成员;

(二)政治可靠,了解党和国家大政方针;

(三)熟悉机构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

(四)业务精通,熟悉项目和机构运作,熟悉行业发展整体情况;

(五)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语言表达,沟通能力;

一般而言,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团体的新闻发言人。

第四条新闻发言人应当主动学习专业理论、模拟发布演练、舆情应对实战,不断增强新闻发言人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释疑解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确保机构新闻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及时、准确、权威。

第五条新闻发言人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本团体的新闻发布工作。

(二)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回答有关提问,就机构工作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必要时可邀请机构其他负责人列席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并接受记者采访。

第六条新闻发言人向新闻媒体发布新闻或回答记者提问,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宣传工作纪律,严格遵守新闻发布的基本原则,不得随意更改发布会内容,不得发布虚假新闻。

第七条新闻发言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新闻发布:

(一)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发布新闻信息;

(二)通过互联网(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发布新闻信息;

(三)通过书面形式发布新闻通稿。

(四)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布新闻信息。

第八条新闻发布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遇有关重大活动或重大突发性事件等情况,经理事会同意可随时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九条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包括

(一)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部署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

(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工作目标进展情况。

(三)涉及机构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

(四)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新闻发布会的程序

(一)根据发布内容的特点,确定新闻发布会主题。

(二)制定新闻发布会方案,明确新闻发言人、发布内容、责任部门以及发布对象等各项工作安排。

(三)机构秘书处负责按照方案,认真研究相关背景材料,准备新闻发布材料,草拟新闻发布稿。

(四)秘书处配合机构相关部门做好与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的通知,以及会场安排、会议签到、发布材料的印制和分发、会场秩序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五)发布会翌日,秘书处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及时收集新闻发布会相关材料,并整理归档,同时报会长审阅。

第十一条新闻发布稿一般不超过三千字,时间不超过二十分钟,包括以下内容:

(一)背景材料,介绍与发布会内容有关的情况,为新闻发布稿的补充材料;

(二)答问预案,根据境内外媒体近期内对本委工作所关注的、在发布会上可能被问及的问题,准备简短答问预案;

(三)主持词,介绍发布会主题、简要背景、发布人、议程等内容;

(四)其他宣传材料或光盘等电子产品。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当全力配合新闻发言人的工作,新闻发言人需要的机构,项目,财务等信息应当准确无误的提供。

第十三条秘书处应当审查发言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权威。甄别信息是否属于保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本团体相关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四条对于机构重大项目信息,热点事件,除新闻发言人外,其他人员不得代表机构接受外界采访,以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

第十五条秘书处应当及时收集和整理新闻发布会后的舆情反应,做好相关报道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及时把握舆情动向。

第十六条对于未经授权以机构名义擅自发布新闻信息,蓄意封锁信息,违反保密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本团体对相关责任人应当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本制度于2017年2月22日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团体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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