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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
来源:福建人大网 |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2021-05-31 | 7692次浏览 | 分享到:

(2021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志愿者

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和资源,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场地等方面为本辖区内的志愿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工作机制,组织辖区居民、村民和单位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同做好志愿服务工作,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的志愿服务工作发展,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和宣传表彰先进典型。

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应当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创建活动考核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体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有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发挥优势,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共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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