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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慈善事业促进办法》6月1日起施行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 作者:福建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04-28 | 23597次浏览 | 分享到:

  《福建省慈善事业促进办法》已经2021年4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宁

  2021年4月21日

福建省慈善事业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将慈善事业发展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慈善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审计、民族与宗教、税务、体育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慈善相关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工商业联合会、归国华侨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做好相关慈善工作。

第七条慈善文化建设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慈善文化,借鉴国际先进慈善文化成果,传承海纳百川、乐善好施的八闽慈善文化。

第八条鼓励兴办慈善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慈善总会等慈善组织提供支持和服务,提升慈善组织发展能力。

  推动慈善组织依法建立全省性、区域性和支持类、服务类、评估类的行业组织,开展资金募集、志愿者动员、项目实施等方面的合作,加强交流、反映诉求、增强自律,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

第九条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为“福建慈善宣传周”。

第二章 慈善募捐和捐赠

  • 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慈善公益沙龙开展第三届金秋助学活动

  • 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参与泉州元宵花灯展秩序维护志愿服务

  • 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联办百业同创发展联谊峰会

  • 舞动健康活力 赛出风格水平——首届吾悦广场舞大赛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