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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省级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网络 |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2020-12-08 | 21786次浏览 | 分享到:

  (二)规范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的必要工作经费。选派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担任党组织书记、专职党务工作者、党建工作指导员,要严格选人标准,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从党性强、熟悉和热爱党建工作,而且精力比较充沛、有奉献精神的同志中进行选拔。要坚持组织选派,明确他们的党建工作职责,并严格管理。

  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需要的误餐费、市内交通费、通讯费、图书资料费等工作经费,可在规定标准内从社会组织管理费用中列支。误餐费每人每天不超过40元,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按实际工作日计算,出差期间不得重复计入。已配有公务用车的,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通讯费按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发放。差旅费参照《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对省级行业(综合)党委所在单位的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干部,经原单位同意和省级行业(综合)党委选派,并向省委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备案,在社会组织党组织担任书记的,可每月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工作经费,所需经费从省级行业(综合)党委所在单位离退休公务费、党建经费等项目中统筹安排。如已按月领取工作经费的,不再向社会组织另行领取误餐费、市内交通费和通讯费。

  四、强化社会组织信息公开

  (一)全面实行社会组织年报制度。社会组织应按时在年报信息中如实完整填报社会组织基本情况、内部制度、财务会计报告、接受监督管理、党建等事项,重点披露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通过年报制度及时发现社会组织自身存在问题并及时整改,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强化社会监督的作用。

  (二)突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重点。社会团体要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信息。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重点向服务对象公开服务承诺、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基金会要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益活动和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公益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程序,以及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等信息。

  五、强化社会组织审计和执法监督

  (一)加强社会组织审计监督。社会组织对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等,要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组织要按规定进行相关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论向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社会组织进行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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