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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2023-09-22 | 4155次浏览 | 分享到:

  1.统筹管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相关事宜;

  2.落实人民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要求,统一协调、指导、监督本单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3.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各项规章制度;

  4.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计划和方案;

  5.组织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自查工作;

  6.研究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事件应对处理方案;

  7.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宣传工作;

  8.向本单位报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总结。

第七条反洗钱办公室职责

  1.执行本单位反洗钱领导小组相关决策,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检查、管理等工作;

  3.负责对异常交易进行分析、审核和判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4.注意本单位资金的动向,发现可疑交易,随时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

  5.特别关注大额资金交易,化整为零的资金交易等情况,一经发现,应立即按本单位相关规定随时上报;

  6.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第八条财务人员反洗钱职责

  1.依法保护相关受益人和捐赠人的身份信息及交易记录。负责录入或导入交易银行账号信息,银行信息包括缴费账户名称、缴费账户号码、开户行名称;

  2.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为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尽职调查提供必要的协助,提供客户身份资料、资金来源、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和交易背景等信息。对于识别发现的可疑交易,及时报告本单位反洗钱领导小组。

第九条本单位在监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学习反洗钱知识,提高反洗钱的工作技能,增强风险管理意识。

第十条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时,应注意留存诸如通知、课件、图片、签到表、考试记录等相关资料和工作记录,做好工作档案的保存。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本单位接受人民银行等机构的监督管理,自觉做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第十二条本单位收到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的通知后,反洗钱领导小组应立即召开相关部门及人员会议,按人民银行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配合人民银行等机构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时,在符合本单位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除法律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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